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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

護照申請

護照申請, 申請護照, 辦理護照

護照申請是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

可以親自辦理,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,規定如下:

申請普通護照須知
申請須知

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
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,規格如下:直4.5公分、橫3.5公分(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)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、五官清晰、不遮蓋,相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彩色照片半身,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%~80% ,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,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《請參:公告、規格及圖示(jpg檔案)》
年滿14歲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,以便登錄)。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(年滿14歲,應請領國民身分證),繳驗戶口名簿正本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。
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。倘父母離婚,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。
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
凡男子(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)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。(請參閱「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及國軍人員申請護照須知」)
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。
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護照規費新台幣1600元(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,並保留收據,以憑領取護照)。
注意事項

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
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。
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。
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:30至下午5:00,中午不休息。
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,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。

機關地址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
總機 (02) 2343-2888
傳真 (02) 2343-2968
公務詢問專線 (02) 2343-2806
護照詢問專線 (02) 2343-2807 ~8
簽證詢問專線 (02) 2343-2885 ,(02) 2343-2895 (12:30~13:30為中午休息時間)
簽證傳真號碼 (02) 2343-2883 , (02) 2343-2893
文件證明櫃檯 (02) 2343-2965
文件證明詢問專線 (02) 2343-2913 ~4 (12:30~13:30為中午休息時間)
文件證明傳真號碼 (02) 2343-2920
服務時間 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
上午:08:30— 下午:17:00 (中午不休息)
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
緊急聯絡電話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
(03)398-2629

服務信箱 post@boca.gov.tw

參考資料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http://www.boca.gov.tw/ct.asp?xItem=1940&CtNode=194&mp=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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