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稅務新知】個人房屋無償借與別人應如何申報租金收入?
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:個人以房屋出租必須申報租金收入,然而如果是無償借與別人使用,是不是可以不必申報呢?納稅義務人對於這一點比較不了解,因此容易產生錯誤觀念,甚或發生遭補稅的困擾,本局要籲請有房屋無償出借之個人,應注意這一方面的相關規定,方能正確申報租金收入。
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「他人」是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。
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:
(一)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、配偶、子女供營業使用或無償借與公司及事務所使用,二者雖然均為無償使用,仍應按照上述規定,申報所得稅。
(二)至於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「他人」以外之個人供住家用,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,這份契約必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,並經法院公證,否則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核算租金所得。
*房屋出租所課稅率
房屋出租應適用何種稅率核課房屋稅,係以承租人對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而定,與房屋供何人使用無關,臺南市稅務局表示,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,依適用之稅率按月核課。
房屋出租,作住家使用,按住家用稅率1.2%核課;
作營業或與營業相關之用途者,按營業用稅率3%課徵;
提供醫院、診所、自由職業事務所、補習班等使用者,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%計課。
出租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(含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),其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,分別按住家用(1.2%)及非住家用(3%、2%)稅率核課,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。
故房屋出租應適用何種稅率核課房屋稅,係以承租人對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而定,與房屋供何人使用無關,
因此,為了自身權益,請記得使用情形如有變更,應儘速辦理變更申報,以享受較低稅率之優惠。
每年申報所得注意以下:
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,是以支付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,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。但須符合下列規定:
1.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,並不是按人頭計算,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人本人或配偶、受扶養親屬所有(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)。
2.納稅人本人、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已辦妥戶籍登記。
3.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4.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,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。另外,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,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,且借款時間銜接,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,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。
*如果公司登記持續,未來房屋出售最好在一年之前,註銷.
土地增值稅有一般稅率(按級距課徵)及自用住宅稅率
(按土地增值的10%課徵)二種。
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,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的適用條件如下:
1.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。
2.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。
3.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4.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。
5.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,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。
如果出售前一年內有營業的話,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。
個人房屋無償借與別人應如何申報租金收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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