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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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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之規定:
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︰
一、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三、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四、
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
。
五、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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